为了维护城郊乡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平安和谐乡镇,城郊乡司法所在基层信访维稳工作中充分发挥“四员”作用。
一、主动发挥“参谋员”作用,当好乡党委的参谋助手。司法所的工作职能决定着司法所要全力服务乡党委信访维稳工作,司法所的工作性质决定着司法所一直处在基层信访维稳的前沿阵地。因此,城郊乡司法所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全面履行职能,主动为乡党委的政务决策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乡党委依法处理好本辖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全力显示司法所在信访维稳工作中“为一方服务,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二、积极发挥“信息员”作用,认真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主动向乡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坚决把信访维稳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将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经常有针对性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并积极协助和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全面发挥“调处员”作用,积极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对辖区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司法所积极主动参与信访事项的办理过程,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在处理信访过程中,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上访的调处及时向乡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力求在解决信访问题过程中,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充分发挥“宣讲员”作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城郊乡涉法维稳的实际,切实加强信访维稳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普法工作与信访维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引导辖区群众正确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不断提高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在信访维稳工作中的质量和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