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自己的亲戚是商丘某机关领导,以能安排他人到该机关上班为由,骗取他人钱财6.12万元。2015年4月7日,睢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3月7日刑满释放。
2012年5月,徐某某在郑州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自称能将徐某某的儿子徐某安排到商丘市某机关上班,办不成事退钱。徐某某先后多次给被告人张某某6.12万元,并催促他尽快安排徐某上班。被告人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徐某某联系不到被告人张某某后告发。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既没有安排徐某上班也没有退钱。
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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